本报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、北京市计划委员会、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近日发布《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、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》。对出租汽车、小公共汽车的报废更新年限做出规定。
一、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出租汽车、公共汽车,必须报废:
1、1998年以前购置的七座(含)以下旅行出租汽车,使用满5年的;
2、1998年以前购置的轻型出租汽车使用满5年的;
3、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满6年的;
4、小公共汽车使用满6年的;
5、其它出租汽车使用满8年的。
二、虽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,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汽车、小公共汽车,必须报废:
1、累计行驶50万公里的;
2、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
3、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4、汽车经维修,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%的;
5、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